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卫东区法院首次调解结案一行政处罚案件

  发布时间:2016-04-21 10:55:13


近日,卫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企业虚假宣传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企业认识到违法行为后,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罚款义务。

2015年615日,王某向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称,在拨打某电动车公司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注的400开头的免费热线电话时,被收取了通话费。该消费者认为上当受骗,要求工商部门查处。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其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电动车公司不服,向卫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331日,卫东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区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依法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企业认识到了宣传行为的不当,鲁山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将罚款数额变更为10000元。协议签订后,该公司自觉履行了罚款义务。

据悉,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解,在全市法院尚属首例。201551日修改后生效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三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此前,行政诉讼案件不能进行调解。


责任编辑:雷颖浩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