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多起“民转刑”案件,其中一起案件经过如下:2011年05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赵延召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上徐村因土地纠纷与赵小伟发生厮打,赵延召将赵小伟右眼打伤,后赵小伟将赵延召的左前臂上段咬伤。经法医鉴定,赵小伟的损伤属轻伤,赵延召的损伤属轻微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小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赵延召与被害人赵小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赵小伟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案所说的上徐村因土地纠纷,即该土地一直为赵延召家所耕种,赵延召亦称该土地为他家所有,但赵小伟持有该地的土地证,经乡里、村上多次协调,没有结果,故引发了此次故意伤害的案件。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转刑”案例。在本起案件中,就刑法方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就案件被告人而言很难想象会上升为刑事纠纷,区区小事就拳脚相加,进而演变成为故意伤害。卫东区法院通过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民转刑”类型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民转刑”案件有其鲜明的特点:1、诱因简单。有的当事人因一句话、一寸地、几元钱引起纠纷;有的当事人耕种时节争水、争地引发纠纷;有的当事人为水流、通道、采光、通风等问题引发纠纷,先是争吵、谩骂、恶语相伤,继而拳脚相加,持械行凶,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人命。2、突发性犯罪。此类案件中大部分犯罪分子事先并没有杀人、伤害等动机和预谋,尤其是因生活琐事引发的案件,即从被告人主观故意考虑,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临时起意。3、犯罪性质相对集中。在涉及的案件中,因恋爱婚姻和邻里纠纷案件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侮辱诽谤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最为常见,涉及经济利益争议的案件转为以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方式报复或实施非法拘禁、侵占的居多。
引发此类民转刑案件的主要原因:1、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受客观因素影响,很多农民群众的文化水平较低,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普遍较弱,在解决矛盾时没想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采用的解决方式比较简单,当矛盾发生时,用以牙还牙和以暴制暴的态度对待问题,就非常容易造成刑案件的发生。2、普法教育相对滞后。从近两年的“民转刑”案件看,其中绝大多数是文化素质低和农村人口。他们的文化水平低,接受法律知识的能力差,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比较低,即使发生问题寻求法律渠道处理的很少,而发生问题之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能力也很差,且有的“民转刑”案件是由受害人的过错引发的。3、由于调解组织不健全,工作仍然存在不足。目前开展的调解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或许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如调解人的工作方法不恰当,有些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或者说工作的主动积极性不高。在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时,如果工作人员未能采取恰当的方式,也不注重策略,极有可能不能彻底的解决矛盾纠纷,甚至还可能加深导致新矛盾的产生,从而引发刑事伤害之案件。
目前“民转刑”案件数量在不断上升,其所引发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重大的恶性案件将会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威胁。为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卫东区法院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加强认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建立健全民转刑类恶性案件预警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在抓好排查化解的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大防范力度,开展有效的社会法制宣传,通过解剖典型案例,增强全民的懂法、知法和守法意识,帮助广大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指明出路,使群众感到政府的温暖和可信。2、强化执法为民意识,注重当事人平等的合法权益。在矛盾解决、纠纷调解、案件处理等诸多环节都应当有效充分的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待外来人员应当一视同仁,处理时不能带有地区歧视色彩。3、宽严相济,审慎调处民间纠纷。对一些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要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秉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及时依法调处;对一些有可能激化为恶性刑事案件的轻微治安纠纷与案件,要注意从轻或减轻处理;对社会影响大,颇有民愤,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足以震慑犯罪、教育人民的,要依法移送起诉,追究刑罚和经济赔偿。4、借助民力,发挥治保组织作用。加快农村及社区的民事纠纷调解进入正常的法制化轨道,积极、热情地指导城乡治保、调解工作,尽最大努力做好民间纠纷化解工作,力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化干戈为玉帛,妥善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的矛盾。5、加强普法,提高民众守法意识。积极探索结合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进行法制教育的新途径、新办法,提高教育效果,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使广大群众勇于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生刑事案件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协助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