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卫东区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被告王某身体患有疾病,行动不便,为了方便群众诉讼,承办法官李喜峰决定上门开庭,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把庭审搬到被告家中进行,取得良好效果。
2014年7月,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徐某签订借款协议书,被告二人借款共计4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后,被告王某二人由于生意资金短缺,没有按照与原告吕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按期归还本息,故原告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并由二被告归还所借本金及利息。
开庭当天,李喜峰与合议庭人员驱车赶往被告王某家中,李喜峰法官开门见山地向原、被告讲明庭审纪律及注意事项,告知他们无论庭审地点在哪,都不能改变法庭的严肃性,所有参与庭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诚实陈述诉辩意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紧张有序的庭审之后,李喜峰法官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耐心地讲法律、说感情、摆事实、讲道理,依法释明各自的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引导双方向解决问题的思路发展。最终,在法官的居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初步的还款计划。被告也对法官上门开庭的举措表示感谢,并同意和原告就还款计划的细节再进一步协商。
谈到上门开庭的事,李喜峰法官说:“司法为民不应仅是一句口号,更应是一种行动。我们把法庭搬到家中,打通了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既方便群众诉讼,又使群众在零距离办案中感受到了法律的正义和温情,树立了司法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