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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卧马路遭车祸身亡 起诉索赔自身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6-06-14 11:20:58


高新区遵化店镇的黄某喝醉酒后卧倒在马路上,不幸被路过的车辆碾压致死,事发后,其亲属向卫东区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司机段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613日,卫东区法院开庭并调解结案,死者家属获赔45万余元。

2016年26日,段某驾驶一辆别克牌小型轿车沿许南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卫东区洛叶路口南侧附近时,将醉卧在车行道内的黄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同样也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死者家属与肇事司机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肇事司机段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7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某驾驶车辆碾压黄某致其死亡,对事故发生具有直接过错,但黄某醉酒后躺卧在行车道内,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且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故应适当减轻肇事车辆的赔偿责任。经计算,黄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万元,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约34万余元,共计45万余元,黄某自身负担40%的责任。

谈到该案的处理,承办法官赵烈贞解释道,醉酒后躺卧在行车道内,这种行为是十分危险的,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虽然法律对机动车辆提出了较高的行驶要求,并给予较重的责任追究,但行人不按照法律规定通行,也要负一定的事故责任。就本案来讲,黄某醉酒后躺卧在行车道内的行为,对事故的产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事故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任编辑: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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