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卫东区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集中打击拒执行为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6月16日,卫东区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平顶山市区将杨某撞伤,事故经该市交警队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2014年2月29日,卫东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223619.07元。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23日,经调解,王某自愿分两次付给杨某人民币19.5万元,第一笔72636.5万元3日内经法院划拨交给杨某;第二笔122363.5万元定于7月24日前给付杨某。判决生效后,王某没有按期履行判决。
2014年8月5日,杨某申请卫东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该案被告人王某在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却拿钱与他人一起做生意,随意将名下车辆交由他人使用,且不交代车辆去向,有能力却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最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拘,后于2015年12月1日经卫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庭审中,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罪,并当庭委托辩护人将7万元交给法庭。本案诉讼过程中,王某又依约履行了全部交付义务,将剩余款项支付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鉴于王某认罪、悔罪,并与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积极支付赔偿款,并得到杨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