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为化解公众矛盾出警执行公务,苏某甲等人却将矛头对准警察,抢夺执法记录仪、谩骂、殴打出警民警,阻碍执行公务,无视法律尊严,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苏某甲等六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并被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苏某乙、祁某乙酒后行至平顶山市神马大道中开电器施工现场,发现有人在平顶山市高新区遵化店镇祁营村土地上施工。苏某乙以自家的土地赔偿不到位为由阻碍施工,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郑某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派后,带队出警,到现场处置。经他人劝解后,苏某乙、祁某乙回家。
当日16时许,祁某乙到苏某乙家告知有人仍在祁营村土地上施工,2人便一起过去再次阻扰正常施工。出警民警郑某等人劝说苏某乙、祁某乙无效,后发生争执。苏某乙、苏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甲、祁某甲、祁某乙、聂某某6人以谩骂、殴打、抢夺执法记录仪的方式阻碍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警民警郑某等人依法执行公务。在撕扯中,苏某甲将郑某摔倒,致郑某左手第4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苏某乙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2016年1月4日,被告人祁某乙、聂某某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苏某乙、张某甲、祁某甲、祁某乙、聂某某目无国法,结伙以谩骂、殴打的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并致1名出警民警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苏某乙、祁某乙、聂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苏某甲、苏某乙、张某甲、祁某甲、祁某乙、聂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被害人对祁某乙、聂某某的谅解书及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苏某甲、苏某乙、张某甲、祁某甲、祁某乙、聂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且依据对其社会评估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