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格是国家对某些责任较大、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医疗机构作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必须持证上岗,切不可“无证经营”。日前,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案,判处被告人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3年初以来,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吴寨村从事诊疗活动。朱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于2013年7月16日以非法行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12月17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朱某仍在为人治病,即于2014年1月17日以非法行医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1月25日,平顶山市卫东区卫生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朱某仍在该诊所非法行医,即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