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金钱的诱惑,必须保持坚定的意志,一旦动贪念而伸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7月5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非法所得1772元予以没收。
经查明,被告人王某身为某学校财务科出纳,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于2010年1月14日将单位暂存在其个人银行账户上的公款分别挪用30万元用于购买中国建设银行“大丰收”理财产品。因单位需用钱,王某于2010年1月20日赎回10万元,获利23.84元。2010年2月4日赎回20万元,获利166.85元。后王某又于2012年9月6日将单位暂存在其个人银行账户上的公款125万元用于购买中国建设银行“乾元-日鑫月溢”理财产品。2012年9月25日将该款项赎回,获利1581.16元。王某两次挪用公款合计155万元,非法获利1771.85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家属退还非法所得17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家属积极退还王某的非法所得,且依据对其社会评估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