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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毒瘾难耐 装受伤敲诈货车

  发布时间:2016-08-18 16:11:28


6月20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处被告人张某、董某、贾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经查明,2015年6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董某预谋后,找到被告人贾某,由贾某驾驶蓝色出租车载乘其2人到平顶山市卫东区八矿口西边路边等候,伺机作案。后在被害人许某驾驶的大货车经过该处时,董某在出租车上用刀片将其脚脖割伤,由贾某驾车将大货车拦停,张某、董某下车以大货车碾轧住的石子蹦伤董某为由,敲诈许某现金15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15年7月3日至8月14日,被告人张某、董某、贾某用相同的作案手段,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任庄村附近、建设路许南路交叉口等处8次敲诈驾驶大货车的被害人,每次敲诈数额为现金200元至1560元不等。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

2015年10月20日18时,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派出所巡逻民警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文化宫东门附近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告人张某,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张某主动向办案人员交待了2015年8月份在许南路上伙同被告人董某敲诈勒索的犯罪情况,并于2015年10月21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1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董某、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威胁、胁迫等方式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董某、贾某共同实行敲诈勒索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张某、董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贾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张某辩称其系自首的意见,经查,张某在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派出所并未掌握其敲诈勒索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因吸食毒品被该所抓获并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伙同董某某等人所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其行为成立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董某、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过程,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张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董某为吸毒而敲诈勒索,均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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