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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判决方式

  发布时间:2016-09-08 08:47:21


原告程中志。

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程中志原系鲁山县瀼河乡北沟村人,现住鲁山县瀼河乡平高城村五组。2006年9月,鲁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进行核定登记。原告程中志及其家庭成员共6人(分别为程中志、陈永敏、程川利、程川峰、李艳艳、程钰堡),提出登记申请,要求被确定为移民人口。经瀼河乡平高城村组填表上报后,予以公示。在公示过程中,有群众举报称原告不属于移民人口。鲁山县瀼河乡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对原告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12年8月2日作出处理结果,认定原告不符合有关移民人口登记的规定,不予登记为移民人口(仅陈永敏被登记为移民人口)。原告不服鲁山县瀼河乡人民政府该处理结果,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12月10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行初字第4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鲁山县瀼河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处理结果。此后,瀼河乡平高城村民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我村村民程中志要求确认其为移民人口的调查报告》,就程中志到该村定居生活有关情况予以说明。2013年11月20日,鲁山县瀼河乡人民政府在该《调查报告》上加盖公章,并签署了“经调查情况属实,是否符合移民政策,请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意见。此后,程中志多次到鲁山县移民安置局进行反映,要求确认其移民身份。鲁山县移民安置局的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多次接待程中志,并口头进行了相应答复。因其反映的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原告曾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鲁山县移民安置局履行法定职责,后因故撤回起诉。2015年6月2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邮寄送达确认申请书,请求确认全家五口人为移民人口,被告拒绝签收。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程中志诉称,近年来原告多次向上级申请,要求按规定将原告及家人登记为移民人口,但一直未果。请求确认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一家是否属于移民户予以认定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限期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辩称,一、鲁山县移民安置局不是对移民户身份进行认定的法定职权单位,没有认定移民户身份的法定职权,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二、原告要求被告认定其移民户身份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原告反映的其移民身份确认问题,被告已进行了解释,作出了答复。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河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的基本程序为:移民个人提出申请、行政村初审把关(签字盖章)、乡镇政府进行审查,经乡镇政府审查确认后报县级政府;县级政府负责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定。作为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的县级主管部门,鲁山县移民安置局在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依法负有相应法定职责。本案中,关于原告程中志的移民身份资格问题,经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瀼河乡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不予认定结果后,瀼河乡平高城村民委员会、瀼河乡人民政府分别进行了重新调查,瀼河乡人民政府并在《调查报告》上加盖公章、签署意见。当原告程中志持此《调查报告》到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进行反映,要求确认其移民身份时,被告对原告的申请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的《关于瀼河乡平高城村程中志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因该《情况说明》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其申请是否能够成立及不能成立的理由;另外,该《情况说明》在内容上未能全面、客观地反映程中志移民身份事件的发生过程,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瀼河乡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认定结果及瀼河乡人民政府重新调查的情况,该《情况说明》中均没有予以表述。综上,被告拒绝接收原告的申请,仅就原告反映的问题作出口头答复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2015年12月7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卫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程中志就其移民身份提出的申请没有作出书面答复构成违法,同时责令被告在两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本案被告鲁山县移民安置局拒绝接收原告要求认定移民身份的申请,仅就原告反映的问题作出口头答复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判决形式,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形式,就是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卫东区法院在判决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是有法律依据的。                                                   

责任编辑:雷颖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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