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胡某以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徐某甲经济损失14160.27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徐某甲系夫妻,二人在平顶山市卫东区贸易广场一照明店二楼生活居住。2015年10月21日6时许,被告人胡某因婚姻家庭矛盾与徐某甲发生口角,将徐某甲叫至二人住处的卫生间内并将卫生间的门反锁后,胡某用一把黑色折叠刀连刺徐某甲数刀,导致徐某甲全身多处刀刺伤,胡某随即离开现场并逃离平顶山市。2015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自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东安路分局投案。徐某甲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2016年3月1日经伤残程度鉴定为九级伤残。
徐某甲案发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2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多处静脉断裂、双手刀割伤、失血性休克等症状。徐某甲住院期间,胡某家属支付徐某甲6万元医药费。
庭审中,胡某辩护人提出,胡某在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并受言语刺激后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胡某经鉴定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因精神障碍而从轻处罚的情节,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卫东区法院经认真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目无国法,持刀故意杀害徐某甲,导致徐某甲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胡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故意杀人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胡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积极赔付医药费,可对其从轻处罚。胡某持刀故意杀人而将徐某甲扎伤,应对徐某甲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