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1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孙某与王某甲、任某(均已判刑)、韩某某(在逃)预谋后,由王某甲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南开发二路东方明珠小区业主王某乙的经济适用房。之后,任某借用孙某的经济适用房手续,找人伪造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销)售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等手续,并为王某甲和自己分别伪造了名为“王某乙”、“张某”的假身份证。后由韩某某在互联网发布售房信息。2011年11月3日,王某甲以“王某乙”的名义,任某假冒“张某”与李某乙在该租住房内,以22万元的价格签订了该房的买卖合同。李某乙当即支付现金11万元,约定待该房过户后支付余款。后任某、王某甲、韩某某、孙某平分了该诈骗款11万元。
案发后,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主动投案。其家属与李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孙某家属主动退赔李某乙3.5万元,并得到李某乙的谅解。
卫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孙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