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现象拷问社会管理人性化 发布时间:2016-10-17 14:51:38
为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享受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方面的优惠,近一段时间夫妻间“假离婚”屡有发生。近日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假离婚”纠纷案,为享受低首付和贷款的优惠利率,陈女士与丈夫李某办理假离婚,结果丈夫假戏真做,女方却人财两空(10月13日《北京晨报》)。
“假离婚”是公众的通俗说法,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准确表述,通常是说此类夫妻并不是感情确已破裂,只是为了某些经济利益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达成了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合法”离婚取得了离婚证。现实生活中多数“假离婚”达到其所谓的“目的”后以复婚为常态,但挑战人性的“假离婚”难免会有人假戏真做,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此宜审慎,规避其隐藏的法律风险。作为政府部门更应当反思“假离婚”的产生根源,制定出台的社会管理制度过程应当落实以人为本,以人性化管理制度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假离婚”现象,维护公序良俗。
“假离婚”现象给当事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客观存在。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都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且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都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按照婚姻法规定,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假离婚”主要以协议离婚为主,相对于诉讼离婚更快捷。协议离婚中,至于当事人确因感情破裂或是为了某些经济利益,诸如为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享受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优惠,婚姻登记机关难以审查其真实动机,只要当事人间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都会准予离婚。故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而离婚就是真离婚,即使离婚后双方仍同居,也属非法的同居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假离婚”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一方当事人不愿复婚,约定财产归属后无法再分割,离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再依据夫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等。若一方当事人诉诸法律手段维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也极难得到司法支持。
“假离婚”现象的本质是获取经济利益,该行为极易挑战人性底线。假离婚的当事人间人为地变动人身关系和财产秩序,以实现不正当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据报道,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多个村拆迁安置中出现了大规模假离婚,他们为了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便通过离婚增加户头,以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为了得到更多补偿款而出现扎堆离婚的现象,说明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存在漏洞。基层政府制定农村土地房屋征收方案时,应当最大限度防范村民扎堆离婚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确保村民的合法利益诉求得到尊重。征收方案应当尽量考虑将拆迁补偿的标准以及发放程序与个人对接,破除对户籍制度的依赖,以更好地维护农村家庭伦理以及儿童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更好地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
“假离婚”现象拷问社会管理的人性化。现行户籍制度,公安机关实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分户制度,而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房地产限购政策、享受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往往都是以户籍作为重要依据。故政府部门实施社会管理过程中,要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既要有效实施社会宏观管理,体现政策的原则性和引导性,又要注重调研符合客观实际,制定管理制度过程中注重广泛征求民意、吸纳民意,以制度管理的灵活性和人性化,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假离婚”现象。
责任编辑:沈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