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提供的材料,我们决定对这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登记立案。”10月20日,张某某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交到了卫东区法院,卫东区法院审查后当即登记立案。这是卫东区法院受理的首起“拒执罪”自诉案件。
张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一案,卫东区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赵某偿还张某某借款440000元,诉讼费7900元由赵某承担。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上述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卫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赵某长期在外打工,每月收入在4000元左右,但无法找到赵某,也不能有效控制其收入。卫东区法院找到赵某后,赵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卫东区法院依法对赵某进行司法拘留。赵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同时也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经审查,卫东区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赵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经院长决定后于10月21日对赵某实施了逮捕。
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