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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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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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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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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郑紫阳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后,郑紫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罪犯郑紫阳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本院随即对其下达收监决定,但因罪犯郑紫阳处于哺乳期无法收监。后郑紫阳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申请,我院经核实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决定暂予监外。暂予监外起止日期为2023年7月6日始至2023年8月28日止。暂予监外执行结束后,我院对其罪犯郑紫阳剩余刑期下达收监决定,在收监过程中发现郑紫阳怀孕,无法收监。罪犯郑紫阳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我院随即带罪犯郑紫阳到开封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郑紫阳怀孕。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4年5月14日对罪犯郑紫阳暂予监外执行一案进行立案,现予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    反馈方式:    电话:0375-2863637   16637508178    邮箱:pdswdfy@126.com    通讯方式: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玉兰街卫东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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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4年部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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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各类文书材料。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1.本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案件; 2.提级执行、受指定执行的案件; 3.受托执行的案件; 4.申请复议的案件; 5.其他执行案件。 第四条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按照案件类型分类编号。 执行案件必须一案一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司法文书以及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保管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中止执行的案件恢复执行后,应继续使用原案号。 第五条执行文书材料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和部门领导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执行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执行案件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 第七条执行文书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 第八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附卷。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挂号函件收据、附有邮局改退批条的退回邮件信封应当附卷。 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的原件和附件、刊登公告的报纸版面或张贴公告的照片应当附卷。 第九条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附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复印件等。 第十条入卷的执行法律文书,除卷内装订的外,应当随卷各附三份归档,装入卷底袋内备用。其他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 第十一条入卷的执行文书材料应当保留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可保存一份复印件,但要注明没有原件的原因。执行人员依职权通过摘录、复制方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应注明来源、日期,并由经手人或经办人签名,同时加盖提供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下列文书材料一般不归档: 1.没有证明价值的信封、工作材料; 2.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3.法规、条例复制件; 4.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5.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在案件办结以后,执行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补齐。 三、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四条执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当按照执行程序的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兼顾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执行卷宗应当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四、执行文书的立卷及卷宗装订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执行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收集、整理、排列后,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正面书写在右上角,背面书写在左上角,背面无字迹的不编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页号。 第十六条执行文书材料包括卷皮的书写、签发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微机打印,如出现文书材料使用红、蓝墨水或铅笔、圆珠笔及易褪色不易长期保管书写工具书写的,要附复印件。需要归档的传真文书材料必须复印,复印件归档,传真件不归档。 第十七条卷宗封面必须按项目要求填写齐全,字迹工整、规范、清晰。卷面案号应当与卷内文件案号一致;案件类别栏填写“执行”;案由栏填写执行依据确认的案由;当事人栏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能缩写、简称或省略;收、结案日期应当与卷内文书记载一致;执行标的栏,应当填写申请执行标的;执行结果栏,应当填写已经执行的金额或其他情况;裁决机关栏,应当填写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结案方式栏,按不同情况分别填写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和解或不予执行等;结案日期栏,应当填写批准报结的日期。 第十八条卷内目录应当按文书材料顺序逐项填写。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十九条卷内文件目录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份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只填起号。 第二十条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验收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本卷情况说明”栏内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立卷人”由立卷人签字:“检查人”由承办执行法官或执行员签字:“验收人”由档案部门接收人签字:“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每册案卷都从“1”开始编写页号。卷宗装订齐下齐右、三孔一线,长度以l8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由立卷人盖章。 第二十二条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 卷内材料用纸以A4办公纸为标准。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 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上汉语译文。 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卷宗内严禁留置金属物。 五、执行卷宗的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卷宗毁损、遗漏、丢失。 第二十四条承办书记员应当在案件报结后一个月内将执行卷宗装订完毕,并送有关部门或负责人核查是否符合案件归档条件,验收合格的应当立即归档。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予以补救。 执行卷宗应当在案件报结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执行机构应当对执行卷宗的归档情况登记造册,归档案件必须有档案部门的签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中止执行的案件可以由执行机构统一保管执行卷宗,不得在执行人员处存放。 第二十七条执行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当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未及时归档、任意从案卷中抽取文书材料或损毁、遗漏、丢失案卷材料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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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执行案件立案后应于次日登记交执行局承办。 执行员应在接收案件十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对所承办的案件拟定出执行预案。 需采取执行措施的应提请合议庭评议,并及时实施,不得无故拖延。 副局长、庭长对所分管的合议庭承办的案件,应每周逐案听取一次执行进展情况汇报,对已拟定出的执行措施或方案及时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副局长、庭长除日常工作及时向局长请示汇报外,每十日应向局长全面汇报执行案件的进度和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执行人员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要向庭长、局长汇报。 因出差在外且情况紧急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向庭长、局长电话请示、汇报,回到单位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三条执行员出差办案,应将出差目的、任务、执行预案、执行措施、落实情况等报告庭长、主管副局长。 第四条案件执行过程中要适时进行阶段性小结,对近一阶段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步打算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入卷。 第五条执行款原则上要打入法院执行专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须经领导审批。 第六条执行费依法收取,非经院长批准不得减、缓、免交执行费。 第七条执行案件原则上应在四个半月内执结。如不能按期执结,应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十日将案件执行情况、未结原因、下步工作打算形成书面报告,向庭长汇报。同时填写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报庭长、局长审批。 无法定正当理由六个月不能执结的,将报告院主要领导。 第八条结案标准严格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九条 执行案件实行跟踪回访制度。每季度都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案件,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回访。通过回访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局长回访庭长、副庭长承办的案件,庭长回访执行员承办的案件。 第十条确因信访等因素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局长批准调整案件执行员的,执行员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十一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力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认真排查不稳定因素,尽可能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 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主办执行员是信访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因执行人员工作不力,稳控措施不到位等造成涉执赴省进京上访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原则上实行周一上午例会制度。在执行庭、综合组的例会上,工作人员要汇报上周工作,庭长、分管副局长点评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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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部门: 为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以保全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向其提供保险产品为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申请人因申请错误对被保全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二条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通过其官方网站(网站地址为:http://anhui.circ.gov.cn)及时更新已按照法律程序向中国保监会备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名单,并提供保险机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联系部门、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核实承保事项的真实性。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保险机构依照本意见出具的保单保函,人民法院应予接受。 第三条保险机构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符合本意见规定格式的保单保函,并提交相应的保单以及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第四条保单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金额; (三)担保的有效期; (四)具有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机构在担保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的明确意思表示; (五)本担保为不可撤销保证; (六)保险机构名称并加盖印章; (七)保函出具日期。 第五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保险机构,其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在失信记录消除前出具的保函,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第六条因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被保全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保险机构及申请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七条保险机构出具保单保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人民法院将不接受该保单保函,并将其行为向保监会监管局通报。 第八条本意见自2017年4月12日起施行。 卫东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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